关于商业合同的"订金""定金"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5:30:13
关于商业合同的"订金""定金"问题
首先,“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

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定金依法律性质不同可以有多种分类,如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立约定金等。我国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1、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2、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这个不用给我粘过来我.我明白也能看懂?

那么如果我在合同中写"订金"
是默认按定金处理,还是没有约束力

那如果是没有约束力的话,是不是到时候人家拿钱,我拿货.谁走谁的两不相欠呢?

首先告诉你,订金根本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习惯称谓,这个订金和定金也没任何关系。
其次确切的说订金的性质是预付款性质,在缴纳订金后支付订金方取得了优先购买权。它并不像定金一样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而订金却没有,因此完全靠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一般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时候付订金方可要求接受方返还,至于因合同不能履行造成损失的则需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而不是扣留订金或者双倍返还。所以你在合同里写“订金”的效力关键是你们的约定,没有约定的话就向你最后一句话一样。

我看你的问题都有些头晕了.你到底是买还是卖?

如果是订金而不是定金,你怎么可以"是默认按定金处理"呢?

况且 定 和 订

一个没有完全确定,只是先获得享有优先权.双方可以改动条件,调整.没有什么约束力.

而一个已经完全确定.就说明该件(批)物品只能与下定方交易.合约(时间,金额等条件)无法改变交易双方皆受约束.

如果你签的是订金的话,很有可能就如你所说.建议你再跟对方签一份定金的,已保证利益.